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通知
魯環辦函〔2016〕141號
各市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一、進一步明確建設項目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分析的基本要求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要依據原輔料、工藝設計和物料平衡,深入分析固體廢物的產生環節、種類、性質及危害特性,科學預測產生量,評價其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方式的環境影響,并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一要結合建設項目的工藝過程,梳理說明各類固體廢物(固態、半固態及高濃度液體)的產生環節、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二要根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國家環?偩止2006年11號)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各類副產物是否屬于固體廢物進行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應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判斷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凡列入《名錄》的,屬于危險廢物,不需再進行危險特性鑒別;未列入《名錄》、但疑似危險廢物的,應根據產生環節和主要成分進行分析,對可能含有危險組分的,應明確在項目試生產階段,對其作危險特性鑒別要求,并提出鑒別指標選取的建議方案;三要對分析結果進行匯總,以列表形式說明建設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名稱、類別、屬性和數量等情況。在評價建設項目固體廢物的環境影響時,要逐項評價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的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是否符合環保要求,并對其可行性進行論證。環評機構要根據建設項目固體廢物工程分析和環境影響預測結果,提出廢物分類收集、安全貯存、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合理建議,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有關要求,編寫環境影響報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章節。
二、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的環保驗收
環保驗收監測機構要根據環評、可研等資料及其批復文件,核實評價建設項目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
(一)核實固體廢物的產生環節、種類和數量。驗收監測機構應在正常工況下,選擇一到兩個生產周期,統計產生環節、種類和數量,并按廢物類別和生產負荷(75%以上),將生產周期內的產生量折算成年均產生量。建設項目的一個生產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則建設項目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按一個月統計;生產周期在兩周以內的,應統計兩個生產周期的數量和種類。對于在試生產階段尚未產生的固體廢物,如廢水處理設施的污泥、廢催化劑和報廢吸附脫色材料等,驗收監測機構可通過同行業類比調查或者環評報告預測結果,估算固體廢物的種類和產生量,同等條件下,優先采用環評預測量。建設項目在竣工環保驗收前發現危險廢物實際產生種類、數量或利用、處置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編制環境影響補充報告,報有審批權環保部門的環評科(處)備案。不屬于重大變化的,驗收監測報告中應將變化情況予以說明。建設項目在通過竣工環保驗收后,發現危險廢物實際產生種類、數量或利用、處置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編制固廢環境影響專題報告,報有審批權環保部門的環評、固廢管理科(處)和項目所在地環境監察、固廢管理機構備案。
以上“重大變化”包括如下情形:一是危險廢物實際產生種類在原項目環評中漏評的;二是危險廢物實際產生數量超過原項目環評預計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預計的百分之五十的;三是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的設備或工藝發生變化的。
(二)核實配套工程落實情況。建有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分別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貯存有關技術標準檢查,重點檢查貯存設施的標志標識、防滲、污水導排、包裝容器和分類存放等內容。建有固體廢物填埋、焚燒等處置設施的,要對試生產期間設施的運行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分析和監測。
(三)檢查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應與環評報告提出的利用處置方案、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相關管理制度等進行對比,特別是對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情況要跟蹤落實。利用處置工藝或接受單位發生變更的,要說明原因。屬危險廢物委托利用處置的,要核實接受單位資質情況,檢查委托利用處置等協議合同,并說明試生產期間轉移聯單執行情況。
三、明確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
建設項目的業主或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以下統稱“產生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承擔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前,產生者應當如實提供建設項目的生產工藝、設備和原輔材料種類、性質和數量,分析可能產生固體廢物的環節、數量和性質以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方法和途徑,供有關評價或驗收監測機構參考。產生者應按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妥善利用處置產生的固體廢物。屬委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在委托前,產生者應對被委托方的處置資格、能力等進行調查核實,在此基礎上,產生者應與被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擬交與危險廢物的種類、性質、數量、交付方式、運輸和利用處置要求與標準等事項。處置時,產生者應主動了解、核實處置情況,保證委托協議得到實施,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妥善、安全和無害化利用或處置。
四、深化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要嚴把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三同時”驗收關。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產生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中,要盡快將本通知的要求落實到位。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尚未通過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需執行本通知的要求;已經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環評批復意見的,項目的 “三同時”驗收工作可參照執行。同時,要進一步理順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工作機制,建立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驗收、排污許可證發放的部門會審制度。各級負責固體廢物管理、環境監察部門(機構)要積極參與、配合項目環評報告審批、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和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及時掌握新增固體廢物情況;日常監管中發現產生者危險廢物實際產生種類、數量或利用、處置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環評審批、排污許可證發放部門(機構)通報,合力做好建設項目固體廢物的監管工作。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建設項目副產物的環境管理,對新建項目要防止將副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以副產品的名義逃避監管。對危險廢物產生種類較多、危害性和數量較大的建設項目的環評和驗收報告評審,應邀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方面的專家參與論證與評審。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9月30日
信息公開屬性:公開
附件1:《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 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
附件2:《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 》 環?偩、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監總局公告2006年第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