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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眾參與工作的一般流程
1、接受委托后7日內,進行第一次公示,公示地點包括項目周圍村莊等敏感點信息公示欄、當地主流媒體(政府網站、報紙等),并采集好照片。
2、報告書基本完成送審前,制定調查方案,并進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地點和方式同第一次信息公示;
3、調查方案報縣環保局同意后,由建設單位予以實施;
4、建設單位將調查結果報縣環保局核查;
5、縣局出具核查證明;
6、將以上材料全部收集,并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