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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眾參與工作的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環評工作中,公眾參與的實施主體為建設單位。
二、公眾參與的實施流程
1、接受環評委托后7日內,建設單位進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2、報告書送審前,建設單位制定公眾參與調查方案,并進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3、建設單位將公眾參與調查方案報縣級環保局審查;
4、縣級環保局審查同意后予以實施;
5、建設單位按照調查方案進行調查;
6、建設單位將調查結果報縣級環保局核查;
7、縣級環保局出具核查證明;
8、公眾參與材料原件需由環評單位存檔備查。